首先,我们看看细则所称的家庭成员指什么。已婚者主要包括本人、配偶及其未婚子女;未婚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父母,但有城区常住户口的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者仅指其本人;离异或丧偶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直接抚养的未婚子女。有城区常住户口、无住房的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关系人以及在外地服兵役、就学的家庭成员可计算在内。
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区家庭,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:
(一)具有城区常住户口;
(二)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、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;
(三)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。
符合上述条件的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者,本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。
符合上述条件的35周岁以下的未婚者,父母无城区常住户口且符合第(二)、(三)项条件的,本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。
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:
(一)年满18周岁;
(二)与用人单位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(聘用)合同;
(三)在城区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;
(四)在城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办理居住证;
(五)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、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;
(六)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。
社会保险费、住房公积金缴纳时限自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。
市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,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:
(一)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、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;
(二)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为有住房:
(一)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城区转移所有权房屋的;
(二)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所有权房屋被征收并实行货币补偿的(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);
(三)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放弃自有房产的。
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,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:
(一)具有城区常住户口;
(二)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;
(三)被征收房屋为城区国有土地上唯一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;
(四)放弃购买安置住房。